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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该如何举报?有什么具体要求?
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: 2025-09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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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》的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。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、电话、信函举报,也可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。

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,也可以匿名举报。鼓励、支持实名举报。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,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、视频、音频、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举报对象。针对特定行业、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、违法行为,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、规范,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,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。

对涉及青岛市应急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,可参考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举报接收渠道进行举报(http://ajj.qingdao.gov.cn/zhlm/gwgg/syjglj/202408/t20240805_8165289.shtml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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